□广西法治日报记者赖隽群
在重视知识产权的今天,KTV里的歌曲并非想唱就唱,KTV经营者还得注意是否侵害了他人的著作权,否则可能引出官司。这不,柳州一家KTV的经营者就因此被诉至法院索赔。经自治区两级法院审理,这起侵害作品复制权、放映权纠纷终于尘埃落定。
KTV里来了特殊消费者
广西好歌城餐饮娱乐有限责任公司柳州分公司(以下简称“柳州公司”)在柳州市飞鹅路上开了一家KTV店。年5月23日,KTV店里来了几名特殊的消费者,他们进入号包厢消费。他们的真实身份是湖南潇湘公证处公证员、公证助理,此行是受湖南永州市一家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申请前来现场取证,进行证据保全。
年5月31日,潇湘公证处出具公证书,内容为:经比对,公证书所附光盘中存储的KTV店里包厢点歌系统里的《黄土高坡》《今天是你的生日》《在那桃花盛开的地方》《爱的奉献》《吐鲁番的葡萄熟了》《月亮走我也走》《我爱你中国》《大海啊故乡》《烛光里的妈妈》等12首音乐电视作品的演绎者、词曲、音乐旋律、演唱内容、背景画面等播放内容,与深圳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唱片公司”)主张其享有权利的同名音乐电视作品相同。《高天上流云》音乐电视作品背景画面等播放内容,与唱片公司主张其享有权利的同名音乐电视作品不一致。
KTV经营者被诉侵权
随后,唱片公司以柳州公司侵犯其享有的著作权为由诉至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柳州市中院判令柳州公司赔偿其损失元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2元。
为证明上述主张,唱片公司向法院提供了包含有《黄土高坡》《今天是你的生日》《在那桃花盛开的地方》《爱的奉献》《吐鲁番的葡萄熟了》《高天上流云》《思念》《月亮走我也走》《我爱你中国》《大海啊故乡》《童年的小摇车》《烛光里的妈妈》《太阳岛》等13首音乐电视作品的出版物——《中国音乐电视金曲VCD(陆)》音乐专辑,以及相关著作权授权协议、变更协议等证据。
柳州公司辩称,唱片公司不是这些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无权提起诉讼。此外,潇湘公证处无权对柳州的经营场所进行公证取证,公证申请的知识产权代理公司与公证事项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能作为申请人。
一审认定经营者构成侵权
经审理,柳州市中院认为,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唱片公司主张权利的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制作,融合了电影作品创作的主要元素,是由音乐、歌词、歌手演唱及表演画面等组成的较为有机统一的视听整体。歌手演唱与表演画面内容均经过导演和制作单位个性化构思编排,包含导演和制作单位创意、摄制、剪辑等多方面合作的智力劳动,具有一定独创性,属于我国著作权法第3条第6项规定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柳州市中院指出,《中国音乐电视金曲VCD(陆)》音乐专辑封底内容为“中国唱片广州公司出版·发行,贵州四达音像公司制作,中央电视台(东方时空)摄制供版,广州四达音像有限公司经销,版权所有·翻录必究”,曲目包含《黄土高坡》《高天上流云》等13首。由此,本应认定中国唱片广州公司为涉案音乐专辑的版权所有人,享有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但根据唱片公司提交的中国唱片广州公司年5月19日出具的《版权证明》,以及中国唱片广州公司在其他案件中包含《中国音乐电视金曲VCD(陆)》在内的涉及著作权问题提交的年12月7日出具的《更正声明》,可认定广州公司仅为音乐专辑出版单位而非著作权人。因此,涉案音乐专辑依法应当由制片人享有著作权。虽然涉案音乐专辑封底显示中央电视台(东方时空)摄制供版,但根据字面意思理解,中央电视台(东方时空)在音乐专辑中负责的工作仅为摄制,不能据此认定中央电视台(东方时空)为音乐专辑整体的制作人,不足以认定其对音乐专辑享有著作权。据此,可认定音乐专辑的著作权人为贵州四达音像公司。另据唱片公司提交的《版权证明书》《授权书》《补充协议》,唱片公司已依法取得贵州四达音像公司对音乐专辑享有的包括复制权、发行权等在内的著作权,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柳州市中院认为,公证书可证实,柳州公司未取得合法授权许可,以盈利为目的,在其经营的点唱系统收存《黄土高坡》等12首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并以卡拉OK方式向公众放映,侵害唱片公司对涉案音乐电视作品所享有的放映权。唱片公司委托知识产权公司向其所在地的潇湘公证处申请公证事项,并出具公证书,符合法律规定。唱片公司要求柳州公司赔偿损失元,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也未能证明柳州公司实施侵权行为的违法所得,唱片公司请求法院依法酌情确定赔偿数额,符合法律规定。唱片公司在本案中的合理开支为.2元并提交证据。法院综合考虑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柳州公司侵权持续时间、经营规模、主观过错程度及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类型、流行程度、使用方式等,依法确定赔偿额为元,唱片公司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年7月30日,柳州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柳州公司向唱片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含合理开支)元。
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我公司侵犯了唱片公司的放映权,无法证明涉案歌曲在KTV曲库生成的时间,无法证明唱片公司所受损失。我公司购买的点歌系统只存在包厢,没有主动播放涉案作品,而是由客人自行点击播放,点歌系统可由客人连接手机互联网下载点唱。而且,唱片公司提交的授权书、转让协议及公证证明前后使用的公章不同且繁杂,真实性存疑……”柳州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高院改判驳回唱片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自治区高院审理后认为,一审认定柳州公司侵害了唱片公司的放映权并无不当。点唱系统是播放歌曲的媒介设备,KTV经营者取得点唱系统,只是获得播放歌曲的终端设备的实物所有权,不代表经营者对点唱系统设备内包含的曲库可以随意使用。换言之,在没有签订合同获得系统内存歌曲著作权人授权的情况下,仅合法取得播放中介设备的所有权、使用权,不能免除KTV经营者对设备中所含歌曲著作权是否经过授权的严格审查义务。柳州公司认为涉案歌曲可能是客人自行下载点唱,质疑唱片公司与相关授权书、转让协议及公证证明的真实性,但均未提交证据,对此主张,不予采纳。
不久前,自治区高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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